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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亚研究】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律环境分析

2017-03-04 李力 兰州大学中亚研究所


作者简介

李力,中石油阿姆河天然气勘探开发(北京)有限公司翻译、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张少祥中石油阿姆河天然气勘探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对外联络与法律部副经理、高级经济师, 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务。 

文章来源:《中亚研究》,2016年第1期。



根据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UNCTAD)发布的《2012年世界投资报告》,土库曼斯坦成为世界10大吸引外国直接投资国家之一。2012年,外国直接投资占土库曼斯坦国内生产总值的15.6%,外国直接投额相比2011年增长达38%。

2013年9月3日,中国和土库曼斯坦两国签署了《中土关于建立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将两国关系提升到战略伙伴关系水平。2014年5月12日,两国元首共同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作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关于发展和深化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宣言》、《关于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战略伙伴关系发展规划(2014年至2018年)>的声明》,为两国合作提供了新的机遇。土库曼斯坦总统别尔德穆哈梅多夫多次在土库曼斯坦内阁会议中指出,中国是土库曼斯坦最重要的战略伙伴,中土两国在经贸和投资领域有着广阔的前景和机遇,应进一步扩大与中国在各领域的合作。

本文以《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和《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为中心,结合土库曼斯坦缔结的相关国际条约,分别从外资准入、外国投资法律待遇和法律保障等方面,对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律环境作以介绍和分析,希望为中国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到一定积极作用。

一、 土库曼斯坦外资准入

在外资立法上,通常把外国投资活动划分为两个阶段,即外资准入阶段和外资经营阶段。其中,外资准入制度是外国投资制度的首要环节。

(一)外国投资的形式

根据《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外国投资的形式包括: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共同参股设立企业;设立完全属于外国投资者的企业、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或并购现有企业;购买动产和不动产;提供贷款;购买财产和非财产权。

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可以设立:商业公司(economicsociety)、股份公司(joint stock company)、个人独资企业(individualenterprise)、分公司(representative office of a foreign legal entity)、代表处(branchOffice of a foreign legal entity)。截至目前,设立分公司仍是外国投资者在土库曼斯坦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最常见组织形式。

土库曼斯坦企业法和股份公司法对于有外资参与的并购和收购程序等未作明确规定,收购和并购土库曼斯坦国有企业须经土库曼斯坦内阁批准。

(二)外国投资的限制

《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并未明确规定禁止投资的行业领域,仅规定“为维护宪法原则、保障土库曼斯坦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土库曼斯坦法律可对外国投资者的经营范围和经营地予以限制或禁止”。

对油气勘探开发领域投资,土库曼斯坦采取许可准入制度,许可证类型包括勘探许可证、开发许可证、勘探开发一体许可证。

根据《土库曼斯坦土地法典》规定,外国企业只能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最长租赁期限为40年,且只能用于工程建设和其它非农业建设项目、临时工程设施需要。

《土库曼斯坦信贷机构和银行业法》规定,准予设立外资参股的信贷机构以及外国银行分行,但是,须由土库曼斯坦中央银行基于配额来决定。

根据《土库曼斯坦经营许可法》,44类行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医学;制药;医疗器械;消毒、灭虫;兽医;畜牧育种、生产和销售卡拉库尔羊羔皮;植物育种;渔业;自然资源使用和环境保护;油品和燃料销售;酒精、酒类、烟草、汽车进口及销售;食品、饲料的生产及销售;餐饮业和熟食供应;标准化和测量;工业安全、设计和建造危险设施、危险品运输;消防;航空;海运、河运;公路运输;电力;通讯;化学品进口、生产和销售;测绘;建筑材料、制品和构件的生产;建筑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出版业;印刷业;旅游业;体育健身和体育运动服务行业;博彩业;审计业;保险;证券市场专业服务;财产评估业;中介服务;银行业;贵金属和宝石相关行业;通关服务;提供法律援助;麻醉品、精神药物的流通;涉外劳务;文化和艺术;展览、传播音像制品。

二、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及法律保障

外资准入是外资经营的基础和先决条件,而外资经营是实施投资的目的。在外资经营阶段,投资目的国赋予外国投资者何种水平的法律待遇和法律保障,对于确保给予外国投资者公平、公正和非歧视待遇等方面起着非常关键的作用,也直接关系到可否实现盈利的问题。

土库曼斯坦通过颁布实施《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和《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等相关法律,以立法形式对外国投资者的法律待遇及法律保障加以明确,对吸引外国投资以及外国资者实现其投资利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一)外国投资的法律待遇

根据《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享有的法律待遇主要包括:

国民待遇: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在其经营活动及支配利润等各方面所享受的法律待遇不低于土库曼斯坦本国投资者。

最惠国待遇:对于在自由经济区实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给予最惠国待遇。

法律稳定:如果法律变更后所作出的禁止和限制性规定致使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待遇恶化,那么投资注册当时有效的法律在10年内继续适用。但是,以维护宪法原则、保障国防能力和国家安全为目的对法律作出变更的情形除外。

无须办理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国法人分支机构有权出口自产产品和进口自用产品(包括工程和服务),无须办理许可证。

享受海关优惠:作为出资而运入土库曼斯坦的财产,以及由外国法人划拨给土库曼境内分公司的固定资产,免缴关税和清关费用。对于依照《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从事石油作业的合同者,进口用于从事石油作业的材料、设备、货物,以及合同者出口己方油气份额,均免缴关税,也无需在土库曼斯坦国家商品原料交易所办理注册登记。

税收优惠待遇:土库曼斯坦政府积极运用税收杠杆来吸引外国投资,为参与油气勘探开发的石油作业合同者提供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表1 石油作业合同者与一般纳税人税收优惠待遇对比

序号

分类

税费名称

计税(费)基础

计算方法

是否缴纳

石油作业合同者

一般

纳税人

1

与利润有关税费

利润税

应税利润

应税利润*20%

农业发展基金

应税利润

应税利润*3%

城镇、居民点发展基金

应税利润

应税利润*1%

阿什哈巴德发展基金

应税利润

应税利润*0.5%

2

流转

税费

增值税

课税对象价值(包含消费税、不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消费税

对于土境内生产的产品:商品售价(含消费税、但不含增值税)

对于进口商品:海关价值(含海关税费、但不含消费税)

根据应税消费品清单,比如进口小汽车依据排量300美元/升。

海关费

商品海关价值

商品海关价值的0.2%

海关税

商品海关价值

依据关税税目征收

商品原材料交易所注册费

合同价格

合同双方各承担合同价格的0.1%

3

财产税


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在建工程等平均价值

第一季度:税基平均价值*0.25%;

第二季度:税基平均价值*0.5%-第一季度税金;

第三季度:税基平均价值*0.75%-前两季度税金;

第四季度:税基平均价值*1%-前三季度税金

4

与人工成本有关税费

社会保险

当地员工工资总额

当地员工工资总额的20%

代扣

代缴

代扣

代缴

5

资源税

地下资源使用税


天然气和伴生气: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22%;

原油: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10%

6

其他

税费

广告税

企业广告支出

阿什哈巴德—广告支出的5%;

其他州首府城市—广告支出的4%;

其他居民点—广告支出的3%

资料来源:根据《土库曼斯坦税法典》资料整理。

(二)外国投资的法律保障

从投资项目注册登记时起,土库曼斯坦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保障,主要包括:

获取信息保障:有权将首次作为投资运抵土库曼斯坦并已注册完毕的资产、文件或电子载体信息等资料,自由(无需配额、许可证,无需对其采取非关税贸易措施)带出土库曼斯坦。

收入和利润自由支配及汇出: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有权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银行开立本币及外币账户。在依法缴纳税款和各项强制性费用之后,有权自由支配其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将其自前期投资中所取得的外币收入、利润及其它合法所得汇至土库曼斯坦境外。

    签证和居留制度保障:外国投资方工作人员,以及因投资需要在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法人分公司和代表处工作的外国公民及其家眷可以:取得期限不少于一年的多次往返签证;除土库曼斯坦法律对办理留居条件和程序有特殊规定的地区外,可在土库曼斯坦境内自由往来。

权利和义务转让保障:准予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投资撤回保障:一旦终止投资活动,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履行完其对债权人的相关义务后,可以自由撤回投资所取得的现金或实物资产。

征收补偿保障:只有在土库曼斯坦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以消除紧急状态,包括自然灾害、事故、流行病、动物疫情及其后果为目的时,方可征收征用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的资产。在此情况下,在非歧视性基础上给予征收补偿。

三、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律环境主要利弊分析

土库曼斯坦颁布实施的《土库曼斯坦外国投资法》和《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为外国投资者提供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税收优惠等一系列法律待遇和法律保障,构成了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律环境的基础和核心。但是,形成一国投资法律环境的因素和条件多种多样,作为投资者要看到“一枚硬币的两面性”。下面将基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对土库曼斯坦投资法律环境的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作以分析。

(一)土库曼斯坦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从国际法层面对外国投资形成一定保护

投资双方在外资待遇、国有化、投资争端解决、投资保护等重大问题上的利害冲突,往往不是投资目的国国内法所能解决的。在这种情况下,投资目的国加入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就显得尤为重要。土库曼斯坦先后批准加入了《能源宪章条约》、《华盛顿公约》等公约,已初步形成与国际接轨的投资争议解决机制。此外,中土两国政府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鉴于土库曼斯坦实行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上述多边及双边条约的签署,可为投资者尤其是中国投资者到土库曼斯坦投资给予一定程度上的保护。

(二)土库曼斯坦实行相对宽松的外汇管制政策,可有效保证投资者收益的汇出

投资目的国的外汇政策如何是外国投资者实施投资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之一,因其关系到投资者赚得满盆金后是否能“荣归故里”还是必须“为他人做嫁衣裳”的问题。土库曼斯坦实行相对宽松的外汇管制政策,可有效保证投资者收益的汇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外国投资者既可以在土库曼斯坦境内银行开立本币账户,也可以开立外币账户。

    非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在土库曼斯坦境内和境外的外汇业务,不受任何限制。

    除发生在土库曼斯坦境内的财产转让、提供作业和服务外,居民和非居民之间既可以本币支付,也可以外币支付;对于依照《土库曼斯坦油气资源法》从事石油作业的合同者,不受该限制,可以与土库曼斯坦法人和自然人签订以外币付款的合同。

    对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不强制结汇。

    在依法缴纳税款和各项强制性费用之后,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有权自由支配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将其汇出至土库曼斯坦境外。

    (三)土库曼斯坦未加入《纽约公约》,国际仲裁裁决难得以真正执行。时至今日,土库曼斯坦尚未加入有关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条约中最重要、内容最广泛的《纽约公约》。在此背景下,即便投资双方合同约定“合同项下纠纷或者分歧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任何一方有权将分歧或纠纷提交国际商会(ICC)仲裁院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参加仲裁的各方具有约束力,并在必要时可由具有相应司法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授权机构予以执行”,但是,一旦仲裁庭作出对土库曼斯坦一方不利的裁决,而且裁决履行须借助于土库曼斯坦当地法院来实现的情况时,土库曼斯坦法院可能会以不承认外国仲裁裁决为由而拒绝执行,使得裁决结果最终可能成为一纸空文。

(四)法律尚需完善,自由裁定空间较大,给执法者留下寻租空间

形成一国投资环境的因素和条件多种多样,其中,又以法律因素占主导地位,因为影响外国投资的各种因素往往都是以法律形式表现出来,并直接对投资者的利益产生影响。土库曼斯坦法律修改频繁,对投资环境的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不利于投资者中长期决策。以土库曼斯坦税法典为例,从2004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至今,以法律修正案形式修改达26次。

此外,法律条文多为原则性、指导性的规定,缺少相应实施细则,留给执法者的自由裁定空间大。《土库曼斯坦税法典》第71条即规定,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工资的50%来自国家预算拨款,另外50%来自税务检查过程中所征缴的罚款和滞纳金收入。这些为随意执法提供了条件,为外国投资者带来一定程度的经营风险。

四、对中国企业投资土库曼斯坦的一些建议

(一)利用好双边投资协定,保护在土库曼斯坦投资

中国企业到土库曼斯坦投资,除根据投资合同保护自己合法利益外,还可以充分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该协定属于国际条约范畴,相对于土库曼斯坦国内法和企业所签署的某个具体投资协议而言,具有更高的法律效力和更广泛的适用性,可为中国企业到土库曼斯坦投资提供有效的保护,尤其在涉及投资者待遇、投资保险、国有化征收及补偿、争议解决等方面6。

(二) 运用合同稳定性条款,控制法律频繁修订风险

土库曼斯坦法律法规修订频繁,政策多变,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为此,中国企业在对土库曼斯坦进行投资时,应认真推敲并灵活设立合同中有关稳定条款、调整或重新谈判条款等法律条款作为法律救济手段,以便降低投资风险。例如,可在合同中加入类似的条款:“如果在本合同签署时有效的法律发生任何变化,并且该变化将对本合同的经济结果产生不利影响,双方应通过善意协商来修改本合同,以便确保各方利益的平衡,并保证获得本合同签署时根据本合同条款所预期的经济结果”。

(三)善于运用中土两国税收协定,最大程度维护中国税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库曼斯坦政府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已经于2009年12月13日正式签署。为最大程度维护中国税收权益,当中国企业在土库曼斯坦境内投资取得来源于土库曼斯坦的所得,但该所得根据协定可在中国缴纳所得税时,应当从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获取准予免缴所得税的证明。若因某种原因未能及时从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获取上述证明已在土库曼斯坦缴纳了所得税的,或者在缴纳所得税之后才得知可享受所得税免税待遇的,在相应的纳税期间终了后三年内还可以向土库曼斯坦税务机关申请返还。

(四)投资前制定好公司税收战略管理,以免影响经营成果

到土库曼斯坦投资,不能只重视资源、市场布局,也要重视土库曼斯坦税收法律研究,尤其要关注税法中对利息、境外管理费、预提税、利润(红利)的相关规定,充分研究后做整体税收筹划,再决定投资形式,是股权投资,还是非股权投资、合作经营,是并购投资,还是新设立公司投资,是设立子公司,还是设立分公司等等。如果组织结构上税收筹划不到位,将会影响日后经营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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